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怎么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6602 管理费用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银行存款”等。
资产管理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可以按上述规定处理,但是在税收处理上,要按照下述新税法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开办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怎么处理如上,企业在筹建期的财务处理有一套规则,大家如果不是很清楚的话,可以咨询有关课程,学习一下就能很好的处理这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