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在哪个期间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关于工资费用跨年度的补提发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就是说当期发生的费用要在当期计入损益,不允许跨期计提或摊销。
上述,你老板有人为调整当期利润的企图。
况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条例也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发生的费用无论是否支付,应该在当期计提或摊销。跨期计提或摊销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所以,建议你严格按照会计准则作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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