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终结执行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其中终止(中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债权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
你行的上述贷款,如属于文件规定情形,且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可作为资产损失报税务机关审批。
哪些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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