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新准则采用净额法的处理技巧
案例:A公司为进行节能环保改造,2017年12月初购置一批设备。当月底,A公司收到当地政府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作为购置设备的补助。该批设备不含税价500万元,会计与税法上预计净残值均为50万元,以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10年。该公司以净额法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收到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 企业购置设备时:(单位: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
贷:银行存款585
2.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100
贷:固定资产100
3. 收到政府补助后固定资产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根据相关税法,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符合规定的3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时的所得税会计处理。2017年末,A公司购入设备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由于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计算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其计税基础也是400万元,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2)政府补助作为应税收入时所得税会计处理。A公司应在取得当年将其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购买设备的计税基础应包含政府补助部分(即为50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元。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不同情况计入相应期间的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可见,与修订前的准则相比,政府补助新准则的核算既可以采用总额法,也可以采用净额法。
总额法与净额法有什么不同?
在采用收益法核算政府补助的情况下,具体有两种入账方法:
一种是总额法;另一种是净额法。
(一)净额法,是指将政府补助与其相关费用相冲抵的方法。
主张采用净额法的理由是,如果没有补助,企业可能不会发生这些费用。
(二)总额法,是指将政府补助全额作为补贴收入核算,在利润表中作为补贴收入单独列示的方法。
张采用总额法的理由是,将收益项目与费用项目相冲抵是不恰当的,将费用和补助分开,便于同不受补助影响的其他费用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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