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代垫运费的专用发票可抵进项税额
代垫运费可否抵扣进项税额要具体分析:
1、如果销售方承担运费,并由购买方代垫运费,在购买行为发生后由销售方归还给购买方,所以这个代垫的运费与购买成本没有实际联系,不属于购买价款及价外费用,不应抵扣进项税额;
2、如果购买方承担运费,并由销售方代垫运费,在购买行为发生后由购买方将运费及购货款一并支付的,这个运费实际上是属于购买成本的一部分,如果取得相应税务机关认可的运费发票,应予抵扣进项税。
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形
1、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是以是否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为界限的,纳税人对建筑物进行修缮、装饰等支出,即使不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其支出中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也属于税法规定的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2)同样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不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或“盈余公积”科目中核算,其进项税额,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一般都已在以前的纳税期作了抵扣。发生损失后,一般很难核实所损失的货物是在过去何时购进的。
其原始进价和进项税额也无法准确核定,因此,对于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还需参照企业近期的成本资料加以计算。
3、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
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税劳务,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按企业的实际购进价格或结转的实际成本计算。
商业企业,由于其经营的货物品种繁多,企业往往把商品分成几个大类,按大类核算销售成本,大类中某项免税货物的实际成本无从查找,这样用于免税项目货物的进项税额也就无法准确计算。
取得代垫运费的专用发票可抵进项税额的内容供大家参考,进项税的抵扣有规矩,不是什么费用所取得的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按照规矩来就行,这不是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