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税负增加如何计算
混合销售行为案例分析
案例:A空调安装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中央空调销售安装业务,2009年9月对外销售空调收入100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00万元。
由于其属于从事货物销售为主的企业,其发生的空调销售安装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1000/(1+17%)×17%-100=45.30万元,税负为4.53%。
该公司接受税务顾问建议把销售和安装业务分离,另外成立一公司专门对于A公司的空调销售提供配套安装服务。同样条件下,安装费单独计价为200万元,空调销售价款800万元,则此时A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800/(1+17%)×17%-100=16.24万元,安装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200×3%=6万元,合计税金22.24万元,税负为2.22%。
混合销售的分离可以改变实际税负,但前提条件是能够满足销售经营的需要且合同设计得当为客户所接受。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的判断
(一)原增值税中的混合销售定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例:工厂销售机床并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营改增中的混合销售定义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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