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税负增加如何计算?

2019-06-28 16:32 来源:网友分享
1526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税负增加如何计算,既然知道企业做了混合销售,这税负的增加就好处理,先前有关于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的文章,大家可以找来一起阅读,能帮你拓宽知识。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税负增加如何计算

混合销售行为案例分析

案例:A空调安装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中央空调销售安装业务,2009年9月对外销售空调收入100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00万元。

由于其属于从事货物销售为主的企业,其发生的空调销售安装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1000/(1+17%)×17%-100=45.30万元,税负为4.53%。

该公司接受税务顾问建议把销售和安装业务分离,另外成立一公司专门对于A公司的空调销售提供配套安装服务。同样条件下,安装费单独计价为200万元,空调销售价款800万元,则此时A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800/(1+17%)×17%-100=16.24万元,安装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200×3%=6万元,合计税金22.24万元,税负为2.22%。

混合销售的分离可以改变实际税负,但前提条件是能够满足销售经营的需要且合同设计得当为客户所接受。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税负增加如何计算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的判断

(一)原增值税中的混合销售定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例:工厂销售机床并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营改增中的混合销售定义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税负增加如何计算的相关内容供您参考,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不是一个概念,在税务处理上也不相同,本文有关于二者的判断,你是否有自己的看法呢,可以咨询了解哦。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 什么是营改增业务的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 老师,如何理解营改增后,混合销售适用不同税率

    您好,是的,应该药分开单独核算

  • 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计算增值税如何计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 混合销售税负率如何计算

    你好 一样的 也是应交增值税/不含税销售收入

  • 老师营改增后如何理解兼营和混合经营

    (一)、营改增全面推开后“混合销售”的表述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二)、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兼营销售的表述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对“兼营”业务的税法表述如下: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混合销售”业务,新修订的《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691号没有涉及,我们可以得出其没有否定财税〔2016〕36号关于“混合销售”认定的结论。

圈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