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期未满清算已享优惠如何处理
某港商投资企业于2004年成立,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10年(即2004-2014年),2008年因资金运作困难而结业。请问:该企业未满经营期限清算结业,其在2004-2007年所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是否要退还?
港商投资企业于2004年成立,经营期限为10年(即2004-2014年),2008年因资金运作困难而清算结业,该企业未满经营期限清算结业,其在2004-2007年所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按规定应当补缴。
依据“实体法从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按原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公司清算中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税务也是要计算在其中的。企业终止持续经营,应把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的一个纳税年度。
清算所得税等于清算所得额乘以25%税率。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与优惠政策有关的问题。
第一,清算过程中处置一切资产产生的所得均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技术转让所得,税法规定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税,如果在清算过程中涉及技术转让转让业务是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但在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仍应按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待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也不计入清算所得,因为这两项收入不属于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所得。
第二,清算企业在定期减免税期间发生清算业务也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即使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适用过渡优惠税率的纳税人发生清算业务,计算清算所得税时也不能适用15%、20%或其他优惠税率,而应一律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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