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财政补贴等是否须要纳税调整
财税字[1995]81号文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6号)规定,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财政补贴及债务重组收入均应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贵公司的清产核资清损失可以按规定冲减“未分配利润”。如果贵公司已经对上述三部分别进行了按规定的处理,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用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收到政府补助是否需开具发票?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15号)附件:《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规定,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收到财政补贴等是否须要纳税调整如上所述,就某些收入的性质而言,是否纳税,又是否需要作纳税调整,都有规则,不过有时候光从字面意思也难以一时确定,不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