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与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一,准确筛选纳入计算范围的进项税额。
“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入原材料时,没有明确用途,即没有明确是用于应税、免税还是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并且在使用时既用于应税,又用于免税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又无法划分混用的进项税部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计算公式要求,应该将当月移送使用的可以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剔除,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实际耗用原材料进项税)―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第二,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收入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在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不少企业将取得的免税收入或者非应税收入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比如某企业生产销售菜籽,当月销售菜籽收入为100万元,在计算时按照100÷1。13作为免税项目销售额,这种计算方式显然违背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第三,注意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是一般纳税人兼营即征即退项目或者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而无法划分即征即退项目、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的,可以比照该公式进行划分:即征即退项目或者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或者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二是按照公式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时,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中不包括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混用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不需参与进项税划分。
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购进固定资产;
(2)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如何理解与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上所述,就进项税的抵扣来说,要以理解为主,否则你记住了一部分内容也没啥用,当然该记忆的部分就得实打实的掌握,比如哪些是不可以做进项税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