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转为一般纳税人存货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超市只能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开始按第四条规定申报增值税,即按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原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存货不参与进项税额抵扣。也无须就原来的存货涉及到的进项税额进行专门的会计处理。销售原小规模下存货成本的,结转成本是含税购进价。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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