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销售费用能否当年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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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何结转
一、“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应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1、当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为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当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为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
1、账户性质:损益类账户。
2、账户用途:核算企业对以前年度发生的多计或少计的重大盈亏数额所进行的调整。
3、账户结构:贷方记增加,登记企业调整的以前年度的收益;借方记减少,登记企业调整的以前年度的收益损失;期末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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