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债务重组业务怎么做账务处理
【问题】
甲公司欠我公司10万元,我公司欠乙公司8万元。现经过协商,甲公司以一项账面价值6万元、评估价值9万元的资产清偿我公司债务,我公司又以该资产清偿乙公司债务,均不支付补价。我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这应该视为接受以非货币资产(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两项各自独立的债务重组业务。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照10万元金额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收账款”,不确认损益。
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企业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问题所述业务中,尚未计提折旧,企业只需将10万元固定资产账面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方,再将应收账款8万元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方,差额2万元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方转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借方。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以非现
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能够提供相应资料时,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时,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均可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且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一)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
3.企业重组后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下同)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企业重组中如取得股权支付方属于原主要股东(持股20%以上),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连续债务重组业务怎么做账务处理如上所述供您参考,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不简单,有些企业的情况还很复杂,相关的工作一般不是一个人承担的,欢迎学习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