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出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
一、虚开源头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计征方式是采用发票抵扣法,即以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去抵扣销项税额,差额作为本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并且增值税的征管方式是环环相扣,形成一个税收闭环管理,按道理来说,妥妥没问题啊……
那么我们可以换一种理解,对于企业而言,进项税,实际上是花钱买来的,你花钱向上游买了,你卖给下游又收下游买进项的钱,两次买进项的钱的差额,是需交给国家的税收。是不是其实增值税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所得税性质呢,对于这部分差额,国家无偿占有,收入国库。
进项税是用钱买来的,此时的进项税发票就相当于现金等价物了,假如正规渠道获取的增值税发票的税率是17%,如果是买发票的税点远低于17%的税点,那么这个将会有大的利益空间,任何有利益的地方就不缺投机取巧的人。如果利益足够大,冒着杀头的风险都有人做。
二、为什么会有远低于17%税点的发票可以买
有人会有疑问,我们的抵扣方式,是上游征税,下游纳税,只要上游把税交了,下游就可以抵扣了,即便没有真实业务,只要都好好交税,国家并不吃亏?(PS:对于税收而言,国家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裁判,所以国家是不能吃亏的,但是国家也有愿意吃亏的时候,为了引导和调控,那是在下一盘很大的棋……)
那是为什么呢?为什么有远低于17%税点的发票可以买呢?
现在的问题出现在于,上游不老老实实交税,脑袋中有花花肠子……
1)初始环节的虚开(以农业为例)
因为农、林、牧、渔等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而且大多数都是分散的农户,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初始环节的购进方可以抵扣得到增值税,那么只能收购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发票作为抵扣凭证。自主开票,这个管理的力度肯定就不太足……
那么,如果,你懂得,这个给的空间就很足了,一本万利的……
目前的补偿性控制措施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以生产销售量来核定进项抵扣量,讲较难管控的发票转移为毕竟容易管理的生产、销售的真实性上……故而揣测,就是核定扣除的立法意图。
2)抵扣链条终端不开票(以油站为例)
一般有这种情况的为终端客户既可以是最终消费者(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也可以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非最终消费者),那么最终消费者,不一定都需要发票,那么这部分企业将存在未开票收入的申报(这个即为票源),可以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将这部分票源开给增值税链条中的一般纳税人,对于油站而言,增值税并未少缴,只是利用了一下未开票收入的“票源”,产生了一笔额外收益。
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存在善意取得?
首先,我们要明确税法层面的“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什么?税法意义上的善意取得的定义不等同于物权法意义上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情况下”,“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为什么会出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的讲解如上,从为何出现虚开发票到虚开发票的的取得是否善意,其实虚开发票的处罚不会从你是否主动有意取得有关,这要有这个行为,前提就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