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基本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请问基本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是否就甲供材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甲供材料”建筑工程中,基本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提供材料,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劳务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政策规定
建筑业“甲供材料”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即甲方)自行采购并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材料的行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凡建设单位采取甲供材料方式的,其甲供材料的价款应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建筑工程结算中甲供材料部分怎么扣除?
建筑工程结算中,甲供材结算的时候按原价扣除,其他费用不扣除。土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工程管理和工程造价;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和物业管理9个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对应《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土木类、建筑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部分)和工商管理类(部分)11个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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