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以前纳税期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
应该注意的是,79号文和191号文的关于以前纳税期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是属于实体税法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J55号)的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为准。所以79号文和191号文的该规定在新税法实施以后己不再适用。
新税法实施后,应计末计财产损失的扣除在2008年开始执行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作了与13号令类似的规定
,不同的是,暂行办法扩大了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的损失范围,不仅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其他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都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
除财产损失的扣除外,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其他以前纳税期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企业应计未计扣除项目所得税处理新规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比如应提未提的折旧、应差错未在当年扣除的费用等等,属于企业权益的放弃,不能补扣。这种观点主要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文的规定。该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中又进一步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正是这两个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于税务检查或纳税人自查中发现的以前年度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基本采取的是既不允许在发现当年扣除,也不允许在扣除项目发生的年度补扣,重新计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后,办理退税或重新确认亏损数额,既我们通常所称的权益放弃。
对于第一种意见,纳税人一直以来是比较有意见的。他们认为既然会计政策上对于企业发现的会计差错可以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为什么税法上不能重新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额。第二,财税字【1996】79号文只是规定了企业纳税人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扣除,但并没有限制企业在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扣除,因此,用简单的权益放弃说在法规层面上不是十分站得住脚的。
第二种意见: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不能在发现年度扣除,但可以在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补扣,重新计算当年的应纳税额,办理退税或增加以前年度的可弥补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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