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下所得税费用的核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的转出
视同销售
是一个税收概念而非会计销售,指未对外销售,一般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是确实发生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在税法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涉及的是主体纳税义务的发生和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转出
当期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如果事先未确定将用于生产经营,其进项税额会在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是已经抵扣进项税的情形或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则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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