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资社保怎么记账

2019-12-20 15:3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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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资社保怎么记账,有很多会计朋友有疑惑,是很多刚接触会计的新手同学容易头疼的问题,小编根据这个知识点为你整理了下文,不知道这个会计知识的朋友们跟会计学堂小编一起看看吧!

劳务派遣工资社保怎么记账

计提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的会计分录亦称"记账公式".简称"分录".它根据复式记账原理的要求,对每笔经济业务列出相对应的双方账户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在登记账户前,通过记账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能够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归类情况,

有利于保证账户记录的正确和便于事后检查.每项会计分录主要包括记账符号,有关账户名称、摘要和金额.会计分录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

简单分录也称"单项分录".是指以一个帐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亦称"多项分录".是指以一个账户的借方与几个账户的贷方,或者以一个账户的贷方与几个账户的借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

为了保证账户对应关系的正确、清晰、便于了解经济业务的内容,会计分录必须严格掌握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基本原则,不允许多借多贷.

劳务派遣工资社保怎么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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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务公司统一开劳务发票的话,发工资的时候先挂其他应收款--某某劳务公司

分录:借:其他应收款--某某劳务公司    贷:现金(银行存款)

劳务公司开具发票:

劳务人员为生产服务:借: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劳务费支出     贷:其他应收款--某某劳务公司

劳务人员为管理服务: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其他应收款--某某劳务公司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怎么发

(1)《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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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可以走管理费用-劳务派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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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员你好,劳务派遣公司开发票给你们,你们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付款即可

  • 老师,劳务派遣账务中,用人单位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工资、派遣人员社保、公积金,在产生银行扣款后怎么处理这个账务?因为社保不是要申报嘛,那派遣人员社保、公积金该如何入账?

    你在发生的时候按正常的工资\社保计提处理。

  • 请问下劳务派遣账务中,用人单位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工资、派遣人员社保、公积金,在产生银行扣款后怎么处理这个账务?因为社保不是要申报嘛,那派遣人员社保、公积金该如何入账?

    作为你的成本处账,同学。 借:劳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公积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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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后,许多纳税人在账务处理过程中都会疑惑,差额征税政策下,差额扣除的部分到底是增加收入还是减少成本呢?下面就为大家分享账务处理实例。   【案例】某一般纳税人旅游公司共收取价款106万元,其中扣除项目63.6万元,税率6%,不考虑其他因素。   假设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该旅游公司采取“差额开票”方式,含税金额106万元,增值税额=(106-63.6)÷(1+6%)×6%=2.4万元,不含税金额=106-2.4=103.6万元。受票方只能抵扣差额征税后的2.4万元。以下两种账务处理方式:   一、差额扣除部分抵减成本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对于差额征税账务处理的规定: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只是用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替,此略。   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63.6   贷:应付账款等  63.6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6   贷:主营业务成本  3.6   借:银行存款等  10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二、差额扣除部分增加收入   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63.6   贷:应付账款等  63.6   借:银行存款等  10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3.6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   三、分析   两种方式比较:   第一种:成本60,收入100,利润40,销项税额6,抵减税额3.6,应纳税额2.4;   第二种:成本63.6,收入103.6,利润40,销项税额2.4,应纳税额2.4;   哪一种是真实反映业务实质的?分析如下:   统算:收取款项106万元,缴纳增值税2.4万元,剩余金额为106-2.4=103.6万元。发票上也显示不含税金额为103.6万元。   从该角度出发,似乎应确认收入103.6万元和销项税额2.4万元。但是从增值税销售额的实质含义角度出发,则不然。   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价税分离体系,比如采购含税金额为63.6万元,取得专票,其中的“价”=63.6÷(1+6%)=60万元, “税”=60×6%=3.6万元。对于纳税人来讲,成本金额为60万元,因为税额3.6万元,用于抵扣销项税额,因此不能重复计入成本,这个大家都比较好 理解。   回到上例,该公司采购金额为63.6万元,其中的3.6万元部分用来抵减销项税额,实际上起到了一个进项税的作用,相同的道理,这里的3.6万元就不 能重复作为成本处理,因为其已经抵减了销项税额,我们不能认为抵扣销项税的进项税不作为成本,而抵减销项税额的部分就作为成本,两者并无本质的区别。   再看收入,销售额106万元,其中的“价”100万元,“税”6万元,即销项税额为6万元。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缴纳6万元增值税,但是因为有进项税或 抵减的税额3.6万元,只需缴纳2.4万元,但不能因为应纳税额是2.4万元,就确认销项税额2.4万元,收入103.6万元。   这里,很多纳税人被2.4万元的“销项税额”迷惑了。追根溯源,为什么会有差额征税政策?根本原因是增值税是“增值”的税,成本部分不能取得进项,就 成了全额缴纳增值税,而不是“增值”税。在征管形式上,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不能用进项税的抵扣形式申报,所以采取了从销项税额中抵减的办 法,即以“抵减”的形式行“抵扣”之实。其实我们只要把“抵减”的3.6万元税额,改成“抵扣”的税额,其结果就非常明显了。   四、结论   因此,13号文件对于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规定,符合业务实质,准确的核算了相关成本收入等项目,对于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应遵循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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