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判断依据和政策选择
政策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在新年贺词中明确提出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的要求.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在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为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有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发布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相应修订.这一套组合政策通过扩范围、加力度,直接降低实际税负,增强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确定性和便捷度,减少税收遵从成本.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的推出,有利于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税务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深化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贯彻落实,让广大纳税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政策红利!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判断依据和政策选择
小微企业的判断标准
1. 符合工信部标准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企业.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共划分了16个行业.
小结:工信部划分的小微企业是以营业收入和(或)从业人员(如工业、零售业)、营业收入和(或)资产总额(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从业人员和(或)资产总额(如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标准划分的.
2.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结: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是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划分.
3.增值税优惠的小微企业标准
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结:增值税小微企业是以月销售额为标准.
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
每月开票金额不超3万,免收增值税及附加税,适用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微企业.
2.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都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小微企业可享受5类企业所得税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6大特殊行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起,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税前扣除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政策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注:具体范围见财税〔2015〕106号文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注意: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五)纳税人新购进的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判断依据和政策选择会计学堂小编就为大家讲述到这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