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递减申明后才能加计递减吗
答:以山东省为例,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
点击综合信息报告
点击资格信息报告模块
点击使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填写声明:
(1)选择政策适用年度,例如所属期为2019年内的月份提交声明后,适用年度就是2019年,且每次只能选择一个年度;
(2)所属行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3)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以及销售额占比计算期:都是根据选择年度后自动体现,其中“销售额占比计算“也支持手工修改;
(4)四项服务销售额及全部销售额:填写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合计,以及全部销售额(销售额均是不含增值税的),占比系统会自动计算。
信息填写完毕,从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纳税基本信息查询--加计抵减政策声明信息,可以查看、导出或打印加计抵减政策声明信息。
方法/步骤2
增值税征收类型为“服务或混营”的企业,在申报客户端中点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按钮时,自动弹出提示:
点击“填写声明”后弹出填写的页面
填写完毕,在申报客户端中重新下载核定信息即完成提交的操作啦!另外再提交后,左下角有“查看声明”,选择年份后如果能查看到该声明内容,就说明可以享受了。
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分录怎么做?
答: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有关加计递减申明后才能加计递减吗?大家都掌握了吗,其实也就是加计递减备案的问题,小编罗列了具体的操作方法,大家可以结合实际运用起来。如果遇到哪里不懂的,欢迎点击会计学堂的弹出窗口,专业的老师会来帮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