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发票可以用吗
新版的可以用的,老的税局印章的不能用.
2019年发票大改!1月1日起,这些发票将不能使用!
这个通知决定统一规范全国财政票据式样,启用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
给大家划一下重点: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具体式样见附件1和附件2).原则上各地区可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地区原有票据式样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并行.
二、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适用于各类财政票据.
三、为确保财政票据编码在全国范围内的唯一性,财政电子票据编码和财政机打票据编码应按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制.
税务局紧急通知:
国地税合并,发票大改!1月1日起执行!
这些发票将不能用了
一、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非常明确,国地税合并后将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时间也从2019年1月1日开始:
旧发票监制章:由原各省国税机关监制.
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如"广东省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2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具体通知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保障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发布本公告.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有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需要进行相应升级.
三、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是什么样式?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升级工作应当于何时完成?
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升级工作,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发票监制章如何使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六、本公告自何时起施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2.增值税专用发票写的是"开户行及账号",所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企业基本开户行及账号.
3.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也就是说卖啥开啥,不得变更,比如提供的是住宿费,开具"旅游服务"的发票.
4.严格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发票,采用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不能"办公用品"、"材料一批"、"礼品"出现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比如《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但是只写"办公用品"是不符合规范的.
5.发票上的单价数量,按相关税法规定发票信息需要依次据实填写,销售货物,需要将单价、数量、金额体现在发票上;如果属于服务劳务,确实没有单位数量的可以不体现.
6.由于开票时有限额,销售货物不能一次性全开,分开开具发票时,会出现数量是小数,比如"0.4台",只要分开开具的发票数量总额是与实际销售数量相符即可.
7.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的填写,税务上没有要求,但建议最好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最好不要是"管理员",顺便提醒一下取得一些新成立商贸企业(查当地工商局网站就知道是不是新成立的)开具的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票人是"管理员",要特别提高警惕.
8.增值税发票"开票人"和"复核"能否是同一个人,税务上没有要求,但是从内控管理的角度,"开票人"和"复核"应该不是同一个人,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和"复核"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
9.成品油专用发票在发票的左上角有"成品油"三个字.
以上仅供参考,大家可以留言建议,如当地税务部门有不同管理要求,按照其要求执行!
定额发票相关问题
01.定额发票,营改增后是保留票种可能在以后很长时间内这个票种会继续存在,不过发票抬头的监制章全变成了由国税监制了,地税监制的定额发票,从2016年6月30日止已停止使用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二、发票使用
(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发票使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02.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目前定额发票还会继续存在,主要适用于月销售额不超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各地不一,有些地方全面推行机打发票了).比较常见的就是停车费、洗车费、餐饮费(逐步减少了).
根据税务总局对发票的简化管理要求,我们会发现,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越来越窄,甚至有些地方都仅限于停车费这种特殊业务才可领用,其他的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机打发票,达到规模的必须上增值税发票新系统.这是个明显趋势,是税总不断推行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实现一个系统两个覆盖的必然要求.
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第(四)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
03.定额发票,要不要填纳税人识别号?定额发票、过路过桥费、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发票票面上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栏,不需要填写.
04.定额发票的查验定额发票真伪查验可到取得发票地方国税网站发票纳税服务平台-发票查验模块,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验证码,点击确认即可查询该发票的流向信息.
如果当地没法网上查询,可以打12366或者带发票到办税大厅查询.
发票查验有领用单位,如果领用单位和发票专用章单位不一致那就存在套用的问题,这种定额发票是不能使用的.
05. 定额发票丢失了怎么办?定额发票丢失了,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并且可能还会面临税务处噢.
根据规定,发票丢失可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或情况说明,代作原始凭证,但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年度汇算清缴时须作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 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 代作原始凭证.
06. 未来,定额发票会逐步退出市场我们知道,目前定额发票主要是一些未达到月销售3万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些特殊行业领用,比如停车,快递等.
其实目前税务局都在力推机打发票,有条件的纳税人都尽量上通用机打发票,规模以上的纳税人都得申请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快递行业也在逐步使用电子发票,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小.
对于停车场这种随着信息化的推广,上海已经出现了电子收费税控系统的停车场,卷式发票的打印快捷而且方便.
随着"一个系统两个覆盖"的逐步实现,相信不久的将来,定额发票就要退出历史舞台.
上面就是定额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发票可以用吗的全部解答,交纳税金的时候要把原始发票留底交还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就是按你开出了多少的发票来收取相应比例的税金,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你的定额发票丢失,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逾期的话就要按你当时所购买的数量来交纳税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