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企业所得税没有预缴有什么后果
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
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月或季度的盈利是可以先行弥补税法规定的以前年度的亏损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异地预缴增值税
跨地级行政区施工(下简称异地施工)需要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预缴的基数是不含税的总分包差,支付的分包款越多,总包单位预缴的增值税就越少。
另一方面,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并不受预缴税款金额的影响,预缴多了,补缴的就少,预缴少了,补缴的就多,二者之和是一个常量。
这样看来,预缴税款的多少似乎不会对建筑企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因而很多建筑企业没有对预缴增值税给予足够的重视。
实际上,这个问题还是有点门道的:
一是,根据2016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该预缴不预缴,或者自应预缴之月起超过六个月未预缴的,由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处理。这是风险点。
二是,没有及时取得分包款发票,或者取得分包款发票不合规导致异地多预缴增值税,有可能会引起多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而影响损益。
跨省异地施工,项目地税务机关有可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或「对企事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税目核定征收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
从具体操作上看,核定征收的基数与增值税预缴的基数一致,如果建安企业在异地多预缴增值税了,当期就要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预征的个人所得税,机构地是不认的,无法予以抵减。
例 某工程项目不含增值税造价1000万元,分包工程不含税造价800万元,正常情况下,总包按照200万元预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包单位按照800万元预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如果总包单位一次性收款1000万元,未及时付款取得合规分包发票,预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基数就是1000万元,分包单位后期收款后还要按照800万元预缴两税。
总包单位取得800万元发票时,由于工程款甲方已经支付完毕,这800万元的分包款无法在异地予以扣除,相当于多交了800万元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三是,附加税(费)也有可能存在差异。城建税机构地和项目地税率有可能不一样,政府性基金种类也有可能不一样。如果预缴增值税操作不好,同样存在多交附加税的可能性。
看到这里,想必大家都已经清楚了工程类企业所得税没有预缴有什么后果,也知道了异地预缴增值税的相关内容,会计学堂小编提示大家,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申报,否则会产生罚款、滞纳金,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网站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