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个人部分工会经费怎么做账?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9年4月30日印发的《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人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 ] 21号)中指出:"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关于劳务公司三费的扣除,目前比较公认的处理方式为(以下好像是大连局的答疑中提到的)劳务公司税前扣除"三费"的规定是人员工资关系及劳务合同在劳务公司的,由劳务公司列支扣除工资及"三费".人员工资关系及劳务合同在用人企业的,劳务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劳务公司不可以税前扣除"三费".由于派遣工本身不属于用工单位的职工,所以用工单位不能计提三费,而改由劳务公司提取后再支付回去.但劳务公司又不能税前扣除,如何解决这一尴尬问题呢? 比较合理的操作方式应该是仍由劳务公司核算三费的计提和列支,至于发放标准和范围,则完全可以依照用工单位统一的相关制度来,避免引起职工争议.举个例子,比如某人参加学习,按规定可报销学费,可以拿发票到劳务公司去报销,不通过用工单位就可以了.至于工会经费,可以在劳务公司成立工会组织,这样就可以取得拨缴款收据了.福利费也是一样,用工单位搞福利时,可以把涉及派遣工人员福利支出的票据拿到劳务公司去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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