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未抵扣怎么补救?
发生已认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的,除发生了78号公告规定的客观原因外,都是不得申报抵扣的.由于发生了文件规定所规定的客观原因造成未按期申报抵扣的,申请办理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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