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全额开票差额交税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现行政策未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标注:江西国税继之前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房屋差额计税不需差额开具发票的意见之后的再次坚持,这个小编是真的支持一下法定原则的判断。出自江西税务局
1.财税〔2016〕47号仅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同时适用差额征税政策,未规定纳税人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必须差额开票,因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享受差额征税的,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自安徽税务局。
建筑服务实施差额征税新规后账务处理介绍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涉及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总结如下:
(1)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2)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一般计税方法)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法)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
土地使用权全额开票差额交税账务处理为会计学堂整理,因为篇幅有限,这里就说了一点点有关内容,就本文问题而言还是给出了一个合理的答案的,不知道大家看的明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