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期的房租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般情况下,对于经营租赁的承租方而言,租金的帐务处理是比较简单的。一般都是按月支付租金,会计以每月的租金发票和付款单据入帐即可。但实务中也有特殊情况,比如租期比较长时,出租方一般会给承租方一定的免租期;或者是为鼓励承租方一次性支付较长租期的租金,约定一次性支付2年租金会赠送一年的租期。以上有免租和赠送租期的租金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
通常企业财务人员会认为免租期内不计收入,也不计算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这种处理方法与相应的会计准则、税收法规不符,造成企业收入确认不准确和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纳税,构成偷税。
在财务上应将整个租金期内的总租金额除以总租月份确认每月租金收入,即100万元/月×72月(收租月数)=7200(万元);7200万元÷80月(总租月数)=90(万元),即每月确认90万元的销售收入。而根据《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的确认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09年5至8月不确认租金收人,由于会计上已经确认收入,因此在所得税申报时应做纳税调整。
由于会计的收入确认原则与税法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有较大的差异,同时由于给予免租期的经营租赁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企业应该设置备查账,当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协商解除租约时要准备好相关资料,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多交的税款或补缴不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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