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个人转让域名的会计处理
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域名分为国内域名和国际域名。域名是唯一的,谁先注册,谁就拥有使用权。注册域名后,全世界其它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无权再注册相同的域名。好的域名能带来访问量,并省下巨额的广告费用,成为网络时代的不可再生资源。那么,境内个人(自然人)将注册的域名对外转让,需要缴纳何税?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中,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可见,域名属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该境内自然人转让的不论是国内域名还是国际域名,由于销售方自然人在境内,均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该个人转让域名取得的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免缴纳增值税,达到起征点以上的,全额计缴增值税。个人转让域名是一次性事项,起征点一般适用按次纳税规定,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该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境内自然人向境外单位转让域名,如该域名完全在境外消费,即域名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该自然人与境外单位签订《域名转让合同》且收人也从境外取得的,该自然人取得域名转让收入可免缴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如域名未完全在境外使用,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不能享受跨境免税政策。
该个人还需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依据计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因该个人是按次纳税,不是按期纳税,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城建税税率在市区的,为7%,在县城、镇的,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1%;教育费附加费率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2%.
域名注册商转让域名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所谓域名,按照我国信息产业部2004年9月28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把域名定义为:“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相对应。”人们设计域名就是为了用识别性标记来区分网络上的计算机,以方便人们的记忆和使用,而域名往往也与该用户的公司、品牌或主要营业性质直接相关。例如企业通过在互联网上进行产品经营和品牌宣传,从而与顾客建立了良好交易关系之后,其企业形象就会附加到域名上,客户通过域名访问以获取企业的商品服务信息。然而,迄今为止,尚无一个国家的立法对域名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规定,理论界就此问题也未达成过一致意见。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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