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预收款怎么缴增值税
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取得预收款后在哪儿预缴增值税
1.同一地级行政区内的跨县(市、区)异地业务
自2017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明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适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政策。根据我国现行行政区域划分的基本标准,地级行政区一般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因此,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开展的异地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不再就地预缴增值税,而是与发生在结果所在地的建筑服务一样处理。
2.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跨地级行政区范围的异地业务
营改增后,1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明确,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发生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目前,直辖市有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和重庆市;计划单列市有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因此,对这九个行政区域内提供跨地级行政区域的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是否在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由相应主管税务机关决定。需要注意的是,除上述规定区域之外的其他省、自治区提供跨地级行政区的建筑服务以及跨省、市、自治区提供的建筑服务,需要在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3.未纳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范围的异地业务
如前所述,对于虽然不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但属于提供跨县(市、区)的异地建筑服务项目,并不是全部需要在服务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未纳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范围的,主要包括:一是同一地级行政区内的异地建筑服务;二是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决定不予就地预缴的当地跨地级行政区域的异地建筑服务。对于这类异地建筑服务,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无须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取得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即也需要预缴增值税,区别仅仅在于预缴地的不同。
建筑服务预收款怎么缴增值税为会计学堂整理,除了这问题让一些新人头疼,有些朋友连是否需要预缴税款都不清楚,原因全在没有解读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