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增值税发票怎么处理
对于企业经营免税范围的商品,其免税商品承担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则这些进项税额直接记入商品的成本。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可以进行认证,也可以不进行认证,进项发票的抵扣联要与发票联一起做帐即可,也可以单独装订,但一定不要丢掉,否则会给你带来罚款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境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
海关隔离区是海关和边防检查划定的专供出国人员出境的特殊区域,在此区域内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和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由海关实施特殊的进出口监管,在税收管理上属于国境以内关境以外。因此,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免税店销售其他不属于免税品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前款所称免税品具体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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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虚假进口代理中的虚开可抵扣税款发票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在国内贸易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上述四种手法较为常见,而在进口贸易领域存在一种有别于前述四种手法的危害行为——虚假代理的虚开可抵扣税款发票,尚未引起足够的关注。
从税务相关规范性文件来看,海关开具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不属于国税、地税的管理范畴。海关确定缴款书的受票人(填写抬头)的规定颇为严格。根据2005年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申报人是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收到税款缴款书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在任何情况下,海关将缴款书开具给名义申报人并由名义申报人抵扣税款,均不存在虚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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