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诚意金的税务处理
“诚意金”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诚意金、认筹金,并与摇号、认购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从法律意义上讲,定金具有担保效力,担保未来双方将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缴纳定金时,双方已明确买卖标的物以及价格等。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据此,有观点认为房地产企业在不具备预售条件时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不属于预收款。
预收款的税务处理
若房地产企业收到的诚意金属于预收款性质,则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适用各自的税法规定。
1、企业所得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按适用的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5%。
第三条规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2、增值税
财税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规定的方法预缴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中“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的规定可以确定: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土地增值税预缴税额=(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率
各个地方对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规定了不同的标准,例如,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规定,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2%预征,别墅为4%,其他类型房产为3%。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诚意金的税务处理为会计学堂整理,有些学员还搞不清楚诚意金、定金、预付款的概念的区别,以为只是一个名称的变化而已,其实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