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率变动损益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可以看出,财税[2007]80号与新条例的规定是不冲突的,也就是说,只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实际处置或结算非货币性资产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汇兑收益是要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征税的。
汇兑差额产生的原因
汇兑差额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个是汇率的变动。我国不是实行的固定汇率制,而是实行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因此人民币对外币的汇率是有变动的。比如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就不断的升值。二是会计核算方法。根据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而这些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与当初的即期汇率不一致时,就产生了汇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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