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的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据此,企业本年度实际已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会计上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发票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可追溯纳税调减处理。
关于入账
购货已经入库,款项已经支付,但未收到发票,则应当先估价入账。次月初先行予以冲回,待收到发票后再根据发票入账。如果次月仍未收到发票,则按照暂估价重新暂估入账。
会计处理过程为:
①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②次月初予以冲回: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③待收到发票后: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的会计处理为会计学堂整理,发票有不少类,有些情况也并非如此,但处理的逻辑和依据还是可以用上的,如果是实际问题,大家可以问问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