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案例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A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2017年7月销售普通住宅预收房款1110万元,根据当地的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
该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20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20
贷:银行存款20
待开发项目达到完工条件,相应的收入及成本结转损益时,将土地增值税转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20
但有的企业在预交土地增值税的同时就将其转入“税金及附加”,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和收入成本的配比原则。
还有的企业在预交土地增值税的同时将其转入“预付账款或待摊费用—待转土地增值税”,在符合完工条件时再转入“税金及附加”。我认为这样处理“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期末余额更能准确反映土地增值税在项目未完工时应该预交的金额,更能反映出期末资产负债状况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所以,我个人更倾向于这种会计处理方式。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第一条规定:“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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