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的无形资产交换增值税会计处理
新7号准则下,商业实质、公允价值和关联交易是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计量的关键考虑要素,鉴于新准则的可靠性,审计机构、证券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等应加强监督、加大处罚力度,从准则外部保证准则实施的恰当,防止利润操作等行为的发生。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而税法上对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则按计税收入处理。二者之间在流转税方面处理的差异值得财务管理者注意。
会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本文主要讨论公允价值下的涉税处理。
税法规定,非货币性交易都应该做视同销售处理,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计税价格)确认其计税收入。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都应按照换出货物的市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此处,换出货物的市价等同于新准则中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存货的公允价值都应以其含税价作为确定的基础,因为含税价等同于市价。
固定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没有交增值税啊?
在实际生活中,固定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因为你的固定资产出去了,就要计算销项税,而固定资产交换你不应定能取得进项税票。因为在固定资产交换时,实际上是直接以物换物,很少开增值税专票的。
非货币性资产的无形资产交换增值税会计处理为会计学堂整理,实践工作中,我们要找到更精准的答案,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做好工作,欢迎学习会计的朋友咨询有关问题,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