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财政补贴税务处理怎么做?

2018-11-19 15:30 来源:网友分享
1980
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财政补贴税务处理怎么做,这部分的内容下文有两个点可以参考,在财政返还的折让性质以及属于吸引投资性质的,这两个方面大家了解哪些呢,以下为相关的内容。

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财政补贴税务处理怎么做

上述问题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一、所述财政返还具有折让性质,比如属于受让土地价格折让性质,则应该调整所受让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以及相应的摊销(折旧)金额;  

二、是对为了吸引投资而给予的地方性补贴,则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所称的政府补助。   

按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
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财政补贴税务处理怎么做

企业取得的土地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购无形资 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
他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
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人的资本。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通过外购土地成本应按购买价款48 527
319元确认;政府返还款应作为政府补助记入“营业外收人”科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
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人
总额。参照《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
告2011年第1号):(3〉问: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解答: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不得冲减土地成本,而应当并入当期
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应并人收到当期收人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财政补贴税务处理怎么做为会计学堂整理,如果不是非常熟悉一个岗位的工作,有些地方需要不断的加强,学习会计课程,各位可以咨询答疑老师。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 公司购买一块地,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银行后来又付了相关的税,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银行这两笔做得对吗?这个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什么时候开始摊销,结转的? 还会发生什么相关的会计处理?

    从购入的当月开始摊销就可以了,就这些

  • 公司购买一块地,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银行后来又付了相关的税,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银行这两笔做得对吗?这个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什么时候开始摊销,结转的? 还会发生什么相关的会计处理?这土地是用来建产房的

    您好,两笔分录是对的。 取得当月开始摊销,摊销计入在建工程即可 在建工程完工,可以计入相关费用里。

  • 我们是孵化器,收到财政转入的专项补贴怎么处理?使用这笔补贴时怎么处理?

    你好,一般是确认营业外收入。

  • 土地使用权投标保证金交财政局,尾款交税务局,怎么做账

    都计入其他应收款,等土地证办好后转入无形资产

  • 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及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最小清算单位中住宅与商业用房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问题 最小清算单位中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商业用房建筑安装工程费可以按照层高系数予以调整,其余扣除项目成本不得按层高系数调整。 商业用房层高系数小于1.5的,其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予调整。 商业用房层高系数=商业用房单层层高/单层住宅层高 二、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问题, (一)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照国家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四)以“招、拍、挂”等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实际价款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三、关于合作建房的界定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中的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以双方名义共同立项开发,然后按照双方约定比例进行分配、使用或销售的一种房地产开发形式。 四、关于车库、停车位、地下室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有产权的车库、停车位、地下室,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合同,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合同或销售无产权的车库、停车位、地下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有产权的车库、停车位、地下室是指办理有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的车库、停车位、地下室。 五、关于以兼并企业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兼并企业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国土部门出具文件中载明的土地评估价值,但不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六、关于以土地(房地产)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受投资方式取得的土地,并在该宗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的执行日期为界限,分以下两种情况确认扣除项目: (一)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投资入股的账面价值作为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二)2006年3月2日之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并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征 税时确认的收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七、关于纳税人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进行继续建设再转让扣除金额问题, (一)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并转让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允许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的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允许加计20%扣除;后续建设支出扣除项目的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成本费用分摊问题, (一)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属于多期的公共配套费用,按各期占地面积占项目总占地面积分摊至每期项目中,作为每期的公共配套费用。 (二)当期的公共配套费用的分摊,按照当期清算单位的建筑面积占当期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九、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土地增值税的最小清算单位为一个幢号。最小清算单位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 十、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未销售且未使用的房屋为新建房,使用包括自用及出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地税三字〔1997〕027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十一、关于委托代销收入确定问题,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专业营销公司销售房地产的,以购房者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不得扣除代销费、包销费。 十二、关于售楼处、样板房费用扣除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独立于房地产项目以外单独建造的样板房、售楼处的成本费用,作为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费用处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 (二)对于以开发产品作为售楼处、样板间发生的装修费用,作为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费用处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 十三、关于公司分立、合并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一)在公司分立中,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和新设方承受原公司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分立后各公司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 (二)在公司合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合并各方的房地产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对于分立或合并后的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十四、关于统建房、集资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统建房、集资房立项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统建房、集资房立项人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采取预征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十五、关于精装修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销售精装修房产,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据以扣除计算土地增值税。若装修中含有电器、家具等动产的,电器、家具等动产价值不做收入,不得扣除。 十六、关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类别、同区域的新房的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率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十七、关于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随着我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5〕208号)中规定的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明显偏低,现决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以内调整为3%以内。 其具体适用的预征率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结合实际,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十八、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12〕76号)中“土地使用者将土地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十九、关于破产企业征免土地增值税问题, 鉴于破产企业征免土地增值税问题总局已有相关统一规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新地税一字〔1995〕044号)第四条废止。

圈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