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遗失进项税怎么抵扣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遗解决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挂失手续.
处罚:对于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可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报关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一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小编温馨提示:如果因为自然灾害、购销双方经济纠纷、增值税抵扣凭证被盗强、丢失等情形而造成逾期未抵扣,是可以申报税务机关,待审核通过后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遗失进项税怎么抵扣的处理,您现在理解了吗?有什么不懂的新生会计可以在线咨询专业老师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