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计算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2018-12-09 15:3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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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计算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这个计算容易和计算非正常损失的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有一定的区别,有公式可以用,更多资讯详情,请点击阅读。

怎么计算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要作进项税金转出,计算方法是:本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总额-进项税额总额+进项税转出总额。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怎么计算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  AQ商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日采购了一批货物,不含税价30万元,当月入库。由于市场原因,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将该批货物送到BD公司进行加工修理,加工修理费1万元(不含税,下同),来回运输费5000元,以上事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12月20日,AQ公司销售部门在交通要道兜售该货物,被工商部门没收,没收货物价值3万元,对应修理加工、运输费进项税额0.13万元。12月22日晚公司仓库着火(值班人员抽烟所致)烧毁一批价值2万元的货物,对应的修理加工、运输费进项税额0.11万元。12月25日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损失该批货物价值5万元,对应修理加工、运输费进项税额0.24万元。

(1)在交通要道兜售货物,被工商部门没收。没收货物价值3万元;AQ公司仓库着火(值班人员抽烟所致)烧毁一批价值2万元。这两种情况,是因AQ公司管理不善所致,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对“非正常损失”的定义。

(2)因公司不可抗力原因,AQ公司损失货物价值为5万元。这种情况,不是该公司管理不善的原因,因此不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对“非正常损失”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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