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计算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要作进项税金转出,计算方法是:本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总额-进项税额总额+进项税转出总额。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例. AQ商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日采购了一批货物,不含税价30万元,当月入库。由于市场原因,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将该批货物送到BD公司进行加工修理,加工修理费1万元(不含税,下同),来回运输费5000元,以上事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12月20日,AQ公司销售部门在交通要道兜售该货物,被工商部门没收,没收货物价值3万元,对应修理加工、运输费进项税额0.13万元。12月22日晚公司仓库着火(值班人员抽烟所致)烧毁一批价值2万元的货物,对应的修理加工、运输费进项税额0.11万元。12月25日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损失该批货物价值5万元,对应修理加工、运输费进项税额0.24万元。
(1)在交通要道兜售货物,被工商部门没收。没收货物价值3万元;AQ公司仓库着火(值班人员抽烟所致)烧毁一批价值2万元。这两种情况,是因AQ公司管理不善所致,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对“非正常损失”的定义。
(2)因公司不可抗力原因,AQ公司损失货物价值为5万元。这种情况,不是该公司管理不善的原因,因此不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对“非正常损失”的定义。
怎么计算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由会计学堂整理,这计算不过是照着公式来,没有什么难度,如果大家不了解为什么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要转出那才是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