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根据上述规定,该借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A公司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利息,计入其成本、费用。A公司计提的利息时虽未支付给B公司,却属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A公司应代扣代缴B公司预提所得税。
税务机关认为:计提但未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其理由有两点:一是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必须是实际支付,未实际支付相应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较典型的是国家税务总局网上答复。2010年0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接受网上提问的解答:“问:企业因资金原因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1.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实际发生,也即实际支付。”理由之二是甲公司发生的利息费用未取得发票。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则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预提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由会计学堂整理,上边说的企业所得税法是个会计都会好好学的,考试也是重点,但是要吃透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