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报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
依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般纳税人企业技术维护费330元+专用设备490元填列为例(只有330元企业技术维护费时处理方法相同)。
交费后获得330元、490元发票,在本期有应缴税增值税的前提下,申报表按下列方法填列。
1:附列资料四:第一栏“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入发票金额820元,第4列“实际抵减税额”填入820元(如应缴增值税少于820元,按应缴金额填写,差额可以下期再抵)。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数字会根据附表四填列的数字自动生成。
3: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填写330元(如应缴增值税少于330元,按应缴金额填写,差额可以下期再抵)。
特别提醒
1:应纳税额减征额不能大于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如果当期销项减进项少于820元时,如只有500元,那当期只能填写减征额500元,剩下的320元留到下期有税交时再抵。
2: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只能在初次购买时允许抵减,以后过保后更换再购买的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3:按年支付的技术维护费每年都可以抵减。
4:上面举例和截图是一般纳税人的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除主表栏次不一样外,其它操作方法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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