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报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

2018-12-09 20:2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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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报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

依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般纳税人企业技术维护费330元+专用设备490元填列为例(只有330元企业技术维护费时处理方法相同)。

交费后获得330元、490元发票,在本期有应缴税增值税的前提下,申报表按下列方法填列。

1:附列资料四:第一栏“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入发票金额820元,第4列“实际抵减税额”填入820元(如应缴增值税少于820元,按应缴金额填写,差额可以下期再抵)。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数字会根据附表四填列的数字自动生成。

3: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填写330元(如应缴增值税少于330元,按应缴金额填写,差额可以下期再抵)。

怎么申报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

特别提醒

1:应纳税额减征额不能大于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如果当期销项减进项少于820元时,如只有500元,那当期只能填写减征额500元,剩下的320元留到下期有税交时再抵。

2: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只能在初次购买时允许抵减,以后过保后更换再购买的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3:按年支付的技术维护费每年都可以抵减。

4:上面举例和截图是一般纳税人的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除主表栏次不一样外,其它操作方法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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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申报可以跨年申报吗

    你好,可以,是可以的。

  • 老师,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全额抵减的金额,怎么填在纳税申报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抵减税额吗

    是的,可以全额抵减。。。

  • 老师,请问下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的280怎么做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借:管理费用(负数)

  • 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是否都可以抵减

    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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