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认出口销售收入
(一)企业会计准则销售收入的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上述确认条件中对外销收入确认最有意义的是第一条和第三条。
(二)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实现条件的规定 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解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商品外销收入的实现,也即纳税义务行为的时间,具体根据纳税人销售结算方式不同来确认: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不论商品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为商品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商品,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视同销售商品行为,为商品移送的当天。
在出口销售中CIF的收入如何确认?
一、会计上,个人觉得应该以全部的CIF价确认收入,运费及保险作为销售费用。这就类似国内销售,由销售方承担运费,销售方将运费计入销售费用一样。
出口销售中是CIF价,订单上明确了出口的货款、运费、保险。运费是从出运港口至国外的目的地口岸,报关单、发票金额均为CIF价,即全部的货款、运费、保险。其中发票是列出了各项明细,税务上计算出口退税,一定是以FOB价来做的,也就是不含运费及保险。
二、会计确认收入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原则、依据等不一致,所以不仅仅是在出口环节,日常的增值税等税种的申报也可能出现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数字的不一致,我们实务中的处理原则也都是调表(申报表)不调帐(财务帐)。您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怎么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由会计学堂整理,有不少学习外贸行业会计实务的学员,听了一段时间的课程后,效果并不佳,这类的问题也是回答不上,就要注意总结温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