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票(下面简称专票)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证才能进行进项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局2017年4月20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明确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专票认证后,在申报增值税纳税时,需在申报表的第12列"进项税额"填列,同时在附列资料二的"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第一列填写进项税额,如下图:
哪些情况取得的专票不能进行抵扣增值税?
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发生的事项促使其不得抵扣的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备及其设备、物品或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给职工的个人物品.
5、非正常损失的产品等所耗用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①自然灾害损失;
②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③其他非正常损失.
6、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7、进货退回或者折让所收回的进项税额应给予扣减
8、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期的销售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不参加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计算时要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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