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项目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帐务处理?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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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作废"条件的则按"作废"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的老项目或新项目的施工企业收到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没有超过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开票日期的当月,可以通过"作废"处理.即建筑施工企业将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供应商,供应商在其开票系统中进行"作废"处理,然后重新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施工企业不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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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则先认证先抵扣,再转出处理
如果如果收到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已经超过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开票日期的当月,则只能按照以下方法处理:先认证先抵扣,再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施工企业必须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1)先认证先抵扣,再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务处理的法律依据
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2款规定: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先认证先抵扣,再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第一,施工企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网上认证时,则被挂靠方的账务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第二,经过认证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第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后,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发票抵扣三个点是什么意思?
答:
抵扣三个点表示收票方收到这样的发票只能抵扣3%的增值税.
如果你开100000元发票,再加3000元的税,发票总额就成了103000元.
如果你的含税额是100000元的话,销售额就是100000/1.03=97087.38
纳税额为:97087.38元*0.03=2912.62元.
1,所谓的"点"就是百分之几的意思,如3个点就是3%,17个点就是17%.,
2,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发票的,但是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
3,小规模纳税人开3%的票,则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应纳税额也就是要交给税局的税额;而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含税收入或者是含税额,两者意思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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