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置费用所得税暂时性差异怎么处理
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中明确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将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弃置费用按其现值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和相应的预计负债。
计入成本的金额作为固定资产成本的组成部分计提折旧。另外每期需根据预计负债的余额计提利息,在确认财务费用的同时增加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这样未来发生的弃置费用,分为本金和利息两部分,通过两种渠道在资产持有期间计入损益。
本金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通过计提折旧计人损益;预计负债每期计提的利息,通过财务费用计入损益。
通常在企业实际支付弃置费用时,税法允许抵减应纳税所得。那么在固定资产的持有期间,因确认弃置费用而多提的折旧和利息就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可见,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在会计确认当期不允许抵扣,实际支付时才可以抵减应纳税所得,由此产生固定资产持有期间的暂时性差异。
[例]假设某固定资产原值5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零,使用年限4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未来弃置费用为10万元,折现率10%,所得税率30%。
弃置费用的现值=100000÷(1+10%)4≈68301(元) 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处理又分以下几种情况:
*9种情况:假设该固定资产于2x07年12月购入,初始确认时考虑弃置费用因素,从2x08年开始计提折旧。
2×07年:2×07年12月购入时初始确认
借:固定资产568301 贷:银行存款500000
预计负债68301
2×07年末,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分析因计提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见表1.
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各自的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等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影响所得税费用和当期利润。由此产生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问题。笔者认为,既然产生了暂时性差异,就应该按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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