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答:概念
1、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2、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税收政策方面
纳税人的应税行为确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后,应按税法区别两类纳税,分别对其销售收入全部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如果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为兼营非应税劳务,则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征营业税的劳务要与应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混业经营怎么交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混业经营可以分开核算的,按照经营内容不同税率增税,不能单独区分的,按照经营中最高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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