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准备税前扣除有限制吗?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除了可对应收款项提取坏账准备以外,还应当定期或者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与此相对应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明确排除了上述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税前扣除可能。
当然,税法也不是绝对排斥准备金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就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税法及相关法规也没有对正常经营活动中允许有一定的存货损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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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跌价准备税前扣除会有审计调整吗
是的。
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处理的。
除税法规定可以计提准备以外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计提准备在税前扣除。(例如金融吊账准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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