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增值税申报如何填列?
视同销售在纳税申报表中按开具发票和未开票分别填列,例如将自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应视同销售可以填列在未开票栏.又如,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视同销售只计算销项税,不做收入处理,不用填制报表.
视同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分析
(一)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等.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分生产机构)等,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这些方面,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三)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
在会计和所得税的处理上与上面是一致的,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但是在增值税上,由于货物没有增值,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四)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投资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在所得税的处理上以货物对外投资和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是一样的.
会计上,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依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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