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正常损耗外的报废损失税前扣除怎么做?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五)残值情况说明;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别提醒: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补充资料:
企业盘点后发现存货需要报废,应注意在不同情况下的账务处理以及税务事项:
一、账务处理注意事项
1、属于自然灾害损失,以存货价值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
2、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正常报废则按存货账面价值直接记入「管理费用」.
二、存货报废应注意税务事项
1、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应在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转出进项税额.但如果仅仅是由于订单取消或是市场突然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存货报废损失,则无需进项转出.因此存货报废在增值税处理方面,因主客观因素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当然各地税务机关对主客观因素理解程度不一,也导致存货报废是否转出进项税存在处理上差异.另外,如果报废存货为保税料件,还需至海关补缴关税、增值税以及缓税利息,同样,如该保税料件为非正常损失,则补缴的增值税不能抵扣需进行转出.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存货报废所得税前扣除,不同于增值税进项转出处理,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耗,不区别是否属主客观因素,均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所得税前扣除.另根据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因存货报废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此之外,国税函[2009]772号也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应该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所属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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