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补偿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指出:2211 应付职工薪酬
二、 本科目可按“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 企业发生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三)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 企业发放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六) 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库存现金”等科目。
五、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根据上述规定,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时:借:管理费用——辞退福利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2.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一一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辞退员工补偿的会计处理有哪些
辞退职工经济补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关于辞退职工经济补偿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都有规定。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5)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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