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溢价款能否土地增值税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
参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款,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返还款不允许扣除,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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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溢价能否抵扣土地增值税吗
从法律形式角度,股权转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范围,因此有企业,尤其是商业地产会成立项目公司,并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土地转让以规避土地增值税。原理倒是与国际税收中的间接转让股权类似。
一般情况下,地税局均按照法律形式不予征税土地增值税,但也有地税局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和反避税的考虑,自行(可能)或向总局请示能否就上述事项征收土地增值税。可以说,只要请示的,总局均答复同意征收的。
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佣金是支付给中介机构而不是支付给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的,因此不应当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但可以计入管理费用计算比例扣除。
第二款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此工程部门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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