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的土地价款不能并入当期损益?

2019-05-08 22:0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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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的土地价款不能并入当期损益,财政部门在一定的条件下是会返还土地价款的,那么作为企业是否要将这笔钱放入当期损益,这是账务处理中常见的一个新手问题,本文着重解释一下。

退还的土地价款不能并入当期损益

问:我公司是一家台商独资企业,于2002年4月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目前正在安装调试设备,尚未投入生产。公司共征用土地27000平方米,原来洽谈的土地出让价为每平方米270元,公司已按合同支付价款729万元,后来经过进一步洽谈,地方政府同意按每平方米205元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变更原土地出让合同。由此,公司获得退还金额:27000×(270-205)=1755000(元)。由于不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目前还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当中。请问:该笔土地出让退款是否并入当期损益?如何对该笔退款进行账务调整?

答:该笔土地出让退款既不属于生产性经营收入,也不属于补贴收入,不应当将其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你公司应按5535000元(27000×205)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然后分期摊销。待利用该土地建造生产经营项目时,再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摊余价值,一次性结转至在建工程成本。鉴于你公司已按7290000元进行会计核算,而且目前仍处于筹办期间,因此应按规定调整“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和“在建工程”科目金额。

例如,假如你公司于2002年8月份支付土地出让金7290000元,按50年摊销,2002年11月开始建造项目,开办费中多摊销无形资产金额为:1755000/50/12×3=8775(元),在建工程多结转成本金额为:1755000-8775=1746225(元)。调整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1755000

贷:长期摊销费用———开办费 8775

在建工程 1746225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应将在建工程1746225元分配到各个明细科目中。

退还的土地价款不能并入当期损益?

土地出让金返还涉及的土地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因此,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作为土地成本,取得的这部分返还款实质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具体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规定: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开发用地最终会构成存货的一部分,支付的土地价款应该计入开发成本。在之后取得的财政返还款,属于对已经发生相关费用的一种补偿,会计处理上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能冲减开发成本。

退还的土地价款不能并入当期损益,除了正解外,本文还讲述了与之有关的税务知识,给出了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的部分内容供大家参考,有问题不妨问问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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