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如何处理
纳税人发生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普通发票专用)》(以下简称《证明单》),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纳税人申请开具《证明单》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查验资料和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相关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报送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对符合条件的,并报经相关审批岗审批后,当日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普通发票专用)》,交纳税人。
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区别在哪里
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是2007年以前开具负数发票时使用的文书(国税发[1993]150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是2007年1月1日的新规定(国税发[2007]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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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如何处理由会计学堂整理,就进货而言,企业退还商品的可能性也有百分之几,如果是打折商品,对方还可能会索要折让证明,你知道如何处理了吗。